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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招生考试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年01月07日 07:47  点击:[]

根据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为确保国家招生考试政策、制度和规定的贯彻落实,确保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稳定,进一步做好招生考试工作,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招生考试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招生考试监察工作机构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要提高对招生考试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招生考试执法监察的政策和规定,切实做到招生考试监察机构、人员、职责三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参与招生考试工作的全过程,与招生考试部门齐心协力、密切配合,以保证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加强对招生考试监察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由天游8线路检测中心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参加的招生考试工作监察领导小组,招生考试工作监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二、招生考试工作监察领导小组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一)招生考试工作监察领导小组的工作范围:

学院招生考试工作监察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监察学院各类招生考试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

1.普通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科生招生;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3.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4.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5.研究生招生考试;

6.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考试;

7.专科接本科招生考试;

8.音、体、美等专业加试;

9.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10.其他各类教育考试。

(二)招生考试工作监察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负责对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⑴对考点、考场、监考教师和学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⑵对报名、组档、评卷、登统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⑶受理考试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会同考务管理部门对投诉和举报的问题及时纠正和答复;

2.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

⑴对招生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招生部门和招生录取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上级招生政策、招生纪律,是否严格执行上级招生计划和提档比例。

⑵督促招生部门建立健全招生人员的责任制度和互相监督的工作机制,对关键环节、关键岗位提出具体建议,预防徇私舞弊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⑶督促招生部门按照招生章程集体研究确定对上线调档考生择优录取的操作性规定(包括网上录取系统投档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⑷对招生部门向省考试院提出和调整的调阅考生档案比例的要求进行监督。在省规定的最高调档比例内,调档比例要坚持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并形成文字批件。通过网上向省招办提出或调整的调档比例要求,必须与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的意见一致。

⑸审查形成的预录取或预退档意见。在向省招办上载审档意见前,审查该意见是否执行了上级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我院制定的择优规定;拟退档考生中是否有高分考生非正常落选。加强对省招办提出复议的考生的监督检查,经招生考试工作监察领导小组审查后,才能上载省招办。

⑹监督招生部门提出的非志愿考生(包括机动计划、定向计划)和体育、艺术特长生及其他考生的调档意见。拟调档名单必须经招生考试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形成文字批件。

⑺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受理招生录取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和举报的问题,会同招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纠正、予以答复。

⑻负责信访接待。对有关来信、来访咨询招生事宜,督促招生部门及时解释和解答。

三、加强招生考试监察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各级领导干部和招生考试部门要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法纪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生考试政策、纪律和规定,增强法纪观念,做到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廉洁自律。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院长是做好招生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招生考试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招生考试政策、纪律和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

(三)严格执行教育部“三不准、一禁止”的规定,领导干部“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不准特批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入学,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向招生考试机构递条子、打招呼;禁止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介绍、拉拢生源的任何活动”。

(四)凡是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不准录取;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退档规定的不准退档;严防录低不录高的问题,维护公平与公正。

(五)加大招生宣传力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要充分利用公开栏和各种媒介,广泛宣传招生政策和规定,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让广大考生和家长及时了解录取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严格执行上级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不准擅自立项收费、超标准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严格按照规定收取住宿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高考录取与收费挂钩,向补招、特招的学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捐赠费;不得以降分的形式高收费、乱收费。

(七)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和其他舞弊考生入学。新生入学报到时,教务、学生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学生入学通知书、高考准考证、高中阶段档案(或人事档案)和优惠照顾等相关材料。对伪造材料骗取报考资格、冒名顶替以及其他舞弊考生,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清退。对不认真复查、庇护舞弊考生者,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要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一是要抓好监考、巡场、评卷、录取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选派工作。要选派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这项工作。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是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和招生考试工作监察人员的亲属参加考试的,必须回避。二是认真抓好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包括监考、巡视、录取人员)的培训。三是加大考场、录取现场和监考教师、录取人员的管理力度,做到严守纪律、落实制度,杜绝徇私舞弊行为。

(九)认真查处招生考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招生考试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除按规定清退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纪检监察部门与招生考试部门要协调配合、互相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以身作则,认真履行监督监察职责,努力为招生考试工作服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

                                                             200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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