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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制度的实施办法( 试行 )

2014年09月28日 15:59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过程中,为切实保证党员对党内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选择权、监督权,确立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重要情况党内先知道,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增强党员的责任感,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要增强党内工作的透明度,把权力运行置于广大党员和师生员工的监督之下,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第三条 上下级组织要互通情况、互相支持、互相监督,保证党内监督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通报主体及对象

第四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主体为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天游8线路检测中心委员会、学校各基层党委、总支及支部委员会。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是全体党员。

第三章 通报的内容

第五条 党务工作方面通报的主要内容:党的各级组织的重要决议、决定和重要情况,贯彻落实重大有关工作部署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实行党委全委会决议事项,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推进情况,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领导干部的选拔、任免、考核、奖惩及述职、述廉等。

第六条 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通报的主要内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等。

第七条 对上级党组织的会议精神,要求传达到党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传达到每一位党员;除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需要保密的外,一律向全体党员进行通报。

第四章 通报形式

(一)定期会议通报。根据实际情况,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委全委会或党员大会。(二)不定期会议通报制度。遇到突发事件或传达上级有时限要求的重大部署和紧急任务,可以不定期召开会议。(三)会议通报内容。主要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传达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工作思路、重大决策事项,校、院(处)领导个人述职、述廉情况等。(四)公示通报。根据需要公示的范围,利用报纸、网络、公示栏、公开窗等媒体和宣传阵地,向党员群众通报有关情况。(五)公示通报内容。主要包括干部考察公示、干部任职前公示、重大事项决策情况、发展党员、党员奖惩等党务工作情况。(六)查询通报。以领导干部接待日、接受广大党员对不涉及保密规定内容的查询。党员干部也要在工作中随时解答党员的查询,做好情况通报工作。(七)凡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容,不得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定、会议内容,应掌握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通报。(八) 对会议讨论的涉及机密的问题,不宜立即公开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等,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周密计划,明确责任,抓好本办法的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率先垂范,带头执行。

第九条 学校天游8线路检测中心、党委组织部要对基层党组织落实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通报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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